驾车容留他人吸毒获刑
2024-12-25 16:15:27          来源:湖南法治报 | 编辑:陶江云 | 作者:陈洁 | 点击量:10746         

湖南法治报讯(通讯员 陈洁)近日,平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容留他人在其驾驶的车内吸食毒品的容留他人吸毒案,被告人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陈某某与徐某某相识,2024年2月至3月,由徐某某出资,陈某驾驶车辆前往购毒,购毒后两人在陈某某驾驶的车内共同吸食毒品2次。2024年4月的一天晚上,陈某某、徐某某及其朋友梅某某一起在KTV中唱歌喝酒,酒后三人协商由梅某某出资购买毒品共同吸食,后陈某联系贩卖毒品的余某某,并驾驶借来的车辆前往余某某处购毒,余某某提出要共同吸食,遂陈某某驾车至徐某某家附近,四人在其驾驶的车内共同吸食了毒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寄语: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容留行为既可以主动实施,也可以被动实施,既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场所既包括传统意义上的住宅、居所,也包括营业性场所、交通工具、网络空间等。

责编:陶江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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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审:万朝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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